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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业主涉及哪些主要合同关系?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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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天之际 PMB:3565 省份:山东 行业:综合应用 注册:2007/10/9 |
业主是建筑工程的买方,它可能是政府、企业、其他投资者,或几个企业的组合,也可能是政府与企业的组合。业主是一个项目的投资人,可能是建筑业的行家里手,但更多的情况是业主对建筑业一无所知。因此,业主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通常要将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等工作委托出去,与有关单位签订各种合同,这些合同通常包括如下种类: (1)咨询(监理)合同,即业主与咨询(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咨询(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的一项或几项工作。 (2)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即业主与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勘察单位负责工程的地质勘查工作;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的技术设计工作。 (3)供应合同,即业主直接采购设备材料时与有关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4)工程施工合同,即业主与工程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土建、机械安装、电器安装、装饰等工程的一项或几项。 (5)借款合同,即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可能有贷款合同、合资合同或BOT合同等。 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一份主合同(main contract)。按照工程承包方式和范围的不同,业主可能订立几十分甚至更多的主合同将工程分专业、分阶段承包出去,如把土建和安装工程委托给一个承包商,把整个设备采购合同授予一个成套设备供应单位。当然,业主还可以与一个承包商订立一个总包合同,由该总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供应、施工,甚至管理等工作。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进行协调,以避免因协调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何谓“应当有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在实践中并不是很容易确定的。 |
回复 | 引用 发表时间:2009/1/7 10: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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